打官司,你真的準備好了嗎?
原創 盈科法匠律師 2020-11-04
訴訟一定不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選擇,而是最后的選擇。
這是我們青島律師團隊在微信簽名中的一句話,也幾乎是我們會和每一位當事人說的話。
打官司,你真的準備好了嗎?其實未必。
作為當事人,應該如何作好訴前準備?我們認為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三個方面:
一、訴訟時機上的準備。
不是所有爭議都有必要通過訴訟解決,訴訟應該作為解決爭議的最后選項而不是優先選項。
經常會有當事人和我們說:我打官司就是為了出口氣,無論如何我都要告到底。
我們不會接受這樣的委托,訴訟一定是當事人深思熟慮之后的決定,而不是意氣用事。
其實很多的爭議都不至于走到訴訟,往往是爭議各方不能冷靜、理性處理,導致爭議升級,最后訴諸法律。
但是,對于一些特殊法律問題,我們應在協商解決爭議的過程中加以重視。如訴訟時效的問題,如案件將屆訴訟時效期滿,應以適當方式中斷訴訟時效,以免耽誤時效影響權利實現。而在一些主張撤銷權、解除權的案件中,應特別注意不要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,因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、中斷的問題,此類案件不宜在協商解決中投入大量時間,以免影響訴權。
二、訴訟心態上的準備。
你輸得起嗎?這是每一位準備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必須考慮清楚的問題。我們不能決定自己會不會成為被告,但我們可以決定自己要不要成為原告。
訴訟有風險。理論上說,任何一個案件都有敗訴的風險;即便勝訴,也存在執行不能的風險;即便最終成功執行,但從立案到執行終結往往經過了數月、一年甚至幾年的時間,對當事人心理能力的考驗伴隨案件始終,心里脆弱的人往往承受不住。
因此,訴訟除了法律上的較量,更是心態上的角力。心態越平和穩定,訴訟越游刃有余;心態越焦慮不安,訴訟越疲于應付。
只有輸得起,才能贏得了。
三、訴訟證據上的準備。
有理的官司一定能贏嗎?這想法有些天真了。
我們經常聽到一句話,“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”,此處的“事實”并不一定是你親歷的事實,而是法律事實,即能夠用證據證明的事實。而你親歷的事實是客觀事實,不一定能夠用證據證明。
我們國家實行“證據裁判主義”的裁判規則。證據為王,只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才能獲得司法認定。而當事人在平時的民商事交往中往往缺乏證據意識,這一方面和我們重人情的社會傳統有關,另一方面也和我們多數人缺乏預防意識的習慣有關。
其實,證據準備的越充分,越不會讓別人有可乘之機,避免訴訟的可能性也會越大。
律師應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,指導當事人以適當方式解決爭議,懷有同理心,不挑詞架訟,這是律師的基本職業倫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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